國家廣播文物館場地出租辦法
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公告企字第1000000053號發布第1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中央廣播電臺(以下簡稱本臺)。 第2條 本臺國家廣播文物館內設有活古董主題館、播音工作坊、電臺展示室、冷卻室等常設展廰,得向參觀民眾酌收相關服務費用;詳見服務收費標準。 第3條 本臺國家廣播文物館內之場地得提供政府機關、企業或團體使用及進行商業性用途之拍攝者,需事先向本臺申請許可,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及預繳保證金,收費標準及保證金繳交金額,詳見場地租用收費標準。 第4條 本臺國家廣播文物館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、辦理教育推廣、博物館行銷等活動,或為促進館際交流、學術研究等事由,得經本館核可,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減收或免收參觀費用、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。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。